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

2026-10-08 15:48 侯丽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

  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,确保我州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及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,特发布本防火令。

  一、防火时段

  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。期间,高温、干旱、大风等极端天气为森林火灾高风险期。

  二、防火区域

  全州行政区内所有林区、草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野外区域划定为防火区域。城市市区范围内森林防火区的划定和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  三、防火内容

  (一)防火期内,禁止在防火区内违规用火,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:

  1.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;

  2.严禁未经报批焚烧秸秆、杂草杂物、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;

  3.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炼山、焚烧疫木及其他生产用火行为;

  4.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、烧香、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生火做饭和烘烤食品;

  5.严禁烧炭、烧蜂窝、烧山狩猎、放火驱兽;

  6.严禁吸烟、乱扔烟头;

  7.严禁生火取暖、野炊烧烤、点火照明;

  8.严禁特殊群体和未成年人上山玩火;

  9.严禁违规动火作业;

  10.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
  (二)森林火灾高风险期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。

  四、特殊规定

  (一)防火期内,因炼山、森林抚育、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大面积用火的,应符合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十六条用火条件,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,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,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用火许可决定,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在符合用火条件时组织实施,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。

  (二)防火期内,在防火区开展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,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,并严格采取防火安全措施;各县(市)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在非高火险时段统筹组织实施计划烧除,严格执行计划烧除安全管理要求。

  五、其他要求

  (一)各县(市)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,林业、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,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。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,必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。电力、通信、燃气等行业,应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,排查和消除设施周边火灾隐患。林区林缘易燃易爆品仓库、寺庙、农家乐、旅游景区等重要风险点,各级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,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。

  (二)各县(市)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、干旱、大风等森林火灾高风险期以及春节、元宵节、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。

  (三)防火期内,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、人员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。

  (四)任何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当立即报警。

  (五)对违反本防火令的单位或个人,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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